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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杂环类农药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吡虫啉、三唑酮、多菌灵、百草枯、莠去津、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印象评价、奸尸项目环境保护设备设计、竣工验收及运营期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同时适用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排放行为。新设立的杂环类农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地表水体的排放行为。莠去津、氟虫腈排放浓度限值也适用于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现有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其他水污染物时,其排放控制要去由杂环类农药工业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排水系统排放水污染物时,其排放控制要求由建设单位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由依法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1  排放限值

2.1.1现有企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2.1.2新建企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2.1.3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受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污染问题而需要采用特别宝货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杂环类农药工业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浓度限制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吡虫啉原药生产企业

三唑酮原药生产企业

多菌灵原药生产企业

百草枯原药生产企业

莠去津原药生产企业

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

1

pH值

6~9

6~9

6~9

6~9

6~9

6~9

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

2

色度

50

50

50

50

50

50

3

悬浮物

70

70

70

70

70

70

4

化学需氧量

150

150

150

150

150

100

5

氨氮

15

15

15

15

15

15

6

总氰化合物

0.5

0.5

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

7

氟化物

10

8

甲醛

——

1.0

9

甲苯

0.1

10

氯苯

0.2

11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1.0

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

12

苯胺类

1.0

13

2-氯-5-氯甲基吡啶

5

14

咪唑烷

15

15

吡虫啉

10

16

三唑酮

5

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

17

对氯苯酚

1

18

多菌灵

5

19

邻苯二胺

3

20

吡啶

5

21

百草枯离子

0.1

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

22

2,2':6',2''-三联吡啶

不得检出

23

莠去津

5

生产设施或车间排放口

24

氟虫腈

0.05

生产设施或车间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

200

25

150

30

40

23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2,2':6',2''-三联吡啶检出限:0.08mg/L。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浓度限制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吡虫啉原药生产企业

三唑酮原药生产企业

多菌灵原药生产企业

百草枯原药生产企业

莠去津原药生产企业

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

1

pH值

6~9

6~9

6~9

6~9

6~9

6~9

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

2

色度

30

30

30

30

30

30

3

悬浮物

50

50

50

50

50

50

4

化学需氧量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5

氨氮

10

10

10

10

10

10

6

总氰化合物

0.4

0.5

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

7

氟化物

10

8

甲醛

——

1.0

9

甲苯

0.1

10

氯苯

0.2

11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1.0

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

12

苯胺类

1.0

13

2-氯-5-氯甲基吡啶

2

14

咪唑烷

10

 

15

吡虫啉

5

16

三唑酮

2

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

17

对氯苯酚

0.5

18

多菌灵

2

19

邻苯二胺

2

20

吡啶

2

21

百草枯离子

0.03

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总排放口

22

2,2':6',2''-三联吡啶

不得检出

23

莠去津

3

生产设施或车间排放口

24

氟虫腈

0.04

生产设施或车间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

150

20

120

18

20

2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相同

2,2':6',2''-三联吡啶检出限:0.08mg/L。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浓度限制

吡虫啉原药生产企业

三唑酮原药生产企业

多菌灵原药生产企业

百草枯原药生产企业

莠去津原药生产企业

氟虫腈原药生产企业

1

pH值

6~9

6~9

6~9

6~9

6~9

6~9

2

色度

20

20

20

20

20

20

3

悬浮物

30

30

30

30

30

30

4

化学需氧量

80

80

80

80

80

80

5

总磷

0.5

0.5

0.5

0.5

0.5

0.5

6

总氮

15

15

15

15

15

15

7

氨氮

5

5

5

5

5

5

8

总氰化合物

0.2

0.2

9

氟化物

5

10

甲醛

0.5

11

甲苯

0.06

12

氯苯

0.1

13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0.5

14

苯胺类

0.5

15

2-氯-5-氯甲基吡啶

1

16

咪唑烷

5

17

吡虫啉

3

 

18

三唑酮

1

19

对氯苯酚

0.3

20

多菌灵

1

21

邻苯二胺

1

22

吡啶

1

23

百草枯离子

0.01

24

2,2':6',2''-三联吡啶

不得检出

25

莠去津

1

26

氟虫腈

0.0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产品)

150

20

120

18

2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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